《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除《宪法》之外第一部有序言的基本法律,也是到目前为止有序言的三部基本法律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序言之外,正文共七章六十七条。它规定了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和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若干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指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且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阐述。关于如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除了序言作了一些简要原则的规定外,正文作了全面、系统的具体规定。其中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一是规定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和形式;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名称组成的要素;三是规定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程序。
(2)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一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机构组成,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组成,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民族组成,民族自治地方行政首长的民族成分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民族组成。
(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义务。一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立法、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语言文字,培养当地民族人才,财政,自主地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自治权。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等义务。
(4)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一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要遵循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职责。
(5)关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一是上级国家机关领导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分类指导。二是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三是规定了上级机关要从财政、税收、投资、信贷、技术、人员等各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文化。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的法律。因此,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的规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处理本地方民族关系的规定,构成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内容。
参考资料: 王戈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