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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建国理念的本质差异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明浩 2018年08月07日 阅读量:

  在中国与苏联的民族问题比较研究中,人们常常把两国的建国理念等同看待,特别是在两国都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基础这一点上,似乎更没有什么分歧。在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理念上,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什么大的区别,更谈不上什么本质的区别了。推而论之,既然苏联的建国理念已经因国家的解体而告终,中国是否也会步其后尘呢?这种担忧看似有道理,但其实却是忽视了中苏在建国理念上存在的本质区别。

  苏联究其本质而言,是以民族自决为核心,是在民族国家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就一再强调民族自决原则,并在许多论述中不断论证只有“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民族国家才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正常的”国家形态。

  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一方面继续坚持民族自决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强调各民族建立各自民族国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一方面又以布尔什维克党作为基本动力和纽带,重新集合各个民族国家,在这些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即苏联。因此,苏联在本质上是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联邦国家。

  这种国家建构理念包含这样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这种理念并没有改变民族国家在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正常”地位,苏联是在这种“正常”基础之上形成的联盟。苏联宪法中一直保留各民族的“自决权”,究其实质而言也是这种“正常”理念的一种反映;第二,民族国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布尔什维克所奉行的社会发展观,无论是民族还是民族国家都是不断发展的,只要苏联实现正常的发展,各民族可在苏联范围内形成新的人们共同体(可理解为形成新的正常的民族国家),这种理念为日后的俄罗斯沙文主义埋下了伏笔。简言之,尽管苏联所建立的是联盟,但其国家建构所遵循的仍是民族国家的建国理念。

  早期,我们党曾照搬苏联的经验,提出过“民族自决”的主张,其实质也是将民族国家看成是“正常”的国家形式,以为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但随着对国情认识的深入,我们的国家建构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提出了从根本上有别于民族国家的“多民族国家”的崭新理念。这是对民族国家理念的根本否定,是对苏联建国理念和经验的根本性扬弃。

  结合当今世界发展的态势,这种扬弃的意义是非同寻常的。第一,“多民族国家”体现和代表着时代的发展潮流。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纯粹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不仅未能成为当今世界的“正常”,反而成为越来越稀罕的例外。即使是那些曾经为数不多的所谓较“纯正”的民族国家,现在也已经是面目全非,越来越成为多民族的国家。第二,在否定民族自决的基础上提出的“自治”,其中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文化自治以及保留地等各种自治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有效方略,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仿效和推行。第三,如果说民族国家的实质是对其他民族的否定、排斥,甚至是抹杀,那么,“多民族国家”的建构理念是以多民族、多文化的包容和肯定为前提的,而这种对多样性的包容与肯定,正在成为世界潮流,越来越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认同。

  由此可见,苏联和中国的建构理念有着本质的区别:苏联所依据和遵循的是民族国家理论,这种排斥异类,容不下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建构理念,尽管曾在联邦的形式下实现过一时的多个民族国家的联盟,但由于其根本理念的“始终如一”,最后只能走上各个民族国家分道扬镳的不归之路。

  我们理应感到庆幸的是,中国没有照搬苏联的这种理念,而是提出尊重差异、美美与共的“多民族国家”的建国理念,为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念基础。这既是中国的经验,也代表着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

  只要我们遵循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建构理念,为各民族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提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充分机会和平台,中国就绝对不可能步苏联的后尘。我们应对自己的建国理念充满信心,对自己的基本政治制度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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