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乌兰察布市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台了《乌兰察布市健全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加大对各类困境儿童的保障力度,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初步建立。截至到2018年底,全市共保障集中供养孤儿170人,散居孤儿248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01人,困境家庭儿童624人,因病因残致困儿童1311人;孤儿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和12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200元,困境家庭儿童、因病因残致困儿童每人每月600元;有效的解决了各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问题。
(一)细化困境儿童分类,确保各类困境儿童纳入有效救助范围。按照儿童的致困原因,乌兰察布市将困境儿童划分为七类。 一是将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儿童认定为孤儿;二是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因重残、重特大病、服刑、被强制戒毒,以及父母双方失踪、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三是将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因重残、重特大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无抚养能力,另一方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儿童认定为困境家庭儿童;四是将儿童自身正处于患重特大病、罕见病或重残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认定为因病因残致困儿童。五是将父母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认定为低保家庭儿童。六是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认定为临时救助儿童。七是将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统称为其他困境儿童。
(二)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改善困境儿童生活状况。一是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标准执行,困境家庭儿童、因病因残致困儿童按照孤儿分散供养标准的50%执行,并逐年提高。低保家庭儿童、临时救助儿童保障标准按乌兰察布市的相关政策执行,并适当提高救助比例。二是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可报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困境家庭儿童、因病因残致困儿童、低保家庭儿童按每人60元标准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可报自付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患大病的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是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力度,2018年,市儿童福利院新建了建筑面积3554平方米、设置床位60张的康复中心,目前中心已建成,即将投入使用;同时经市编办、市教育局批准,正在筹建特殊幼儿园。
(三)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监护责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积极协调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对父母无法、无力监护或者是弃养儿童进行妥善的安置,一是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市儿童福利院养育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二是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旗县市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由市儿童福利院养育。三是对于决定执行拘留逮捕人员、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民政部门监护的,由旗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监护,由市未保中心提供临时保护救助或转介到市儿童福利院养育。四是对父母一方无法、无力抚养,另一方弃养的或下落不明的,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权或宣告失踪,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无法撤销监护权、宣告失踪的,纳入困境家庭儿童保障范围。
乌兰察布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是通过细化各类困境儿童认定要数,有效解决了困境儿童认定难的问题;二是通过扩大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有效解决了父母无法、无力监护以及父母弃养儿童的基本生活问题。三是通过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有效减轻了重病、重残儿童家庭的生活负担。
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