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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法治力量,推进内蒙古精准扶贫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乌兰图雅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浏览量:

  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精准扶贫的工作方针,力图使扶贫工作实现精准识别、定向帮扶,真正做到谁贫困就帮助谁,着力推进我国的扶贫事业。由于扶贫工作涉及面广,资源调度巨大,需要解决的问题复杂多变,因此,扶贫工作中的法治化建设具有一定的难度,必须深入分析扶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借助法治的力量,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更好地推动扶贫工作顺利进行。

  一、内蒙古推进精准扶贫法治化工作的意义

  内蒙古作为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地区差异、资源禀赋以及发展不平衡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减贫形势严峻。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战略指导下,通过采取压实扶贫工作责任、改进扶贫工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扶持、广开渠道筹集扶贫资金等有效措施,使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由2012年的197.8万人减少到2016年的55.6万人,全区农村牧区贫困发生率由14.7%下降到4.1%。

  然而,内蒙古的脱贫攻坚任务仍很艰巨,全区102个旗县市区中,仍有贫困旗县57个。其中,国贫旗县31个,区贫旗县26个。截至2016年底,内蒙古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3万户、55.6万人,扶贫工作面临着重点地区扶贫任务重、产业扶贫带动力弱、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一系列问题。扶贫工作涉及政府机关的众多不同部门,需要调动数量巨大的公共资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法治化扶贫一方面可以提升扶贫政策的法律效力,明确精准扶贫的标准,严格规范扶贫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扶贫政策的连续性,巩固扶贫成果;另一方面,法治化扶贫可以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对扶贫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供重要保障。

  二、内蒙古精准扶贫法治化路径探析

  (一)完善精准扶贫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等特征,而且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所以精准扶贫工作只有从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首先,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应尽快出台关于扶贫工作的基本法。只有国家出台统领全局的基本法,才能使扶贫工作有法可依,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才能有据可循,从而使扶贫工作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有序开展。

  其次,在制定关于扶贫工作基本法的过程中要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精准扶贫主体资格认定的法治化问题,二是精准扶贫给付标准的法治化问题,三是精准扶贫执行程序的法治化问题,四是精准扶贫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与处罚问题。只有在立法中明确和细化扶贫工作的关键问题,才能确保扶贫立法适应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法治化。《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是内蒙古首部针对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内蒙古农村牧区的扶贫开发已驶入法治化轨道。

  (二)强化法律监督、健全扶贫考核机制

  为实现对扶贫工作的精准管理,必须加强对整个扶贫过程的监督与问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集中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社会舆论监督“四位一体”的常态化督查手段,对所有问题全部建立台账,通过“点对点”通报、“面对面”指导、“一对一”约谈确保督查落到实处。2.确保扶贫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加精准扶贫工作的透明度。应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项目开发情况、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实施主体的职责与权限等向全社会公开,使所有人了解和监督精准扶贫的相关工作。3.健全贫困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的合法权益。

  扶贫工作要实现扶真贫、真扶贫的目标,就要合理确定精准扶贫的考核要求,建立考核机制。精准扶贫考核机制旨在督促扶贫主体依法履行扶贫职责,监督各项扶贫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保证贫困对象顺利脱贫。就内蒙古的实际情况而言,当下的扶贫正处于“难啃的硬骨头”时期,面对的扶贫对象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农村和牧区的致贫原因与脱贫难易程度不尽相同,应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采取差异化的扶贫措施,将贫困主体的长期脱贫、扶贫项目以及扶贫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考核目标。

  此外,在引入精准扶贫第三方评估机制的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第三方评估团队结构,完善第三方评价体系,科学构建多层级、多维度的定性和定量有机结合的评价体系,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精准扶贫

  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建设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切实履行责任的基础上转变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按照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扶贫权力与法律之间进行框架化、制度化和常规化构建,避免程序缺失和权力腐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全面提升扶贫主体的法治思维。精准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作为精准扶贫的主体,全面履行精准扶贫的职责,全权负责精准扶贫中的具体工作。因此,国家应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法治培训,全面提升其法治思维能力,使之贯彻执行精准扶贫的法律政策,助推精准扶贫工作在质上全面提升。

  其次,着力提升贫困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贫困群众的法律意识,能有效激发贫困地区群众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从而实现其自我发展、自我脱贫的目标。因此,国家应对贫困地区群众进行最基本的普法教育,通过送法下乡宣传教育活动、扶贫政策和项目案例的宣讲、法治影视的展播等形式让群众了解精准扶贫法律政策的基本内容,并参与其中,从而运用法治化思维正确对待国家扶贫政策并贯彻执行,成为精准扶贫工作推进中的坚定捍卫者。

  再次,充分发挥法律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激励功能。精准扶贫工作不是慈善救济,借助法律的激励功能激发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和生产积极性,能更有效地实现分配正义和个人利益的维护,最终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因此,在扶贫过程中,我们应当强化和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比如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对贫困地区特定产业实施信贷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推进特色产业扶贫;还可以通过法律宣传,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公共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的发展条件,进一步提升精准扶贫的内生动力。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政法所】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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