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颁布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为主线,以“创新管理、分类指导”为原则,以蒙古语言文字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蒙古语文工作格局,切实保障蒙汉两种文字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蒙古语言文字为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推动蒙古语文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大力推进蒙古语文事业发展法制化建设
2005年自《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党和国家对民族语文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区民族工作实际,全面推进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2014年,自治区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前,用三年的时间集中整治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经过三年的集中专项治理,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三率”(并用率、准确率、规范率)、“三同”(同比率、同材质、同亮度)均达到90%以上。2018年,自治区成立了内蒙古蒙古语翻译协会,制定了协会工作章程。目前,市、旗两级政府办均设立翻译科室,民族部门设有蒙古语文科室,分别配备了专门的翻译人员。各盟市旗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苏木乡镇基本设立了蒙古语服务窗口,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获得良好的蒙古语服务。同时,自治区还研究制定了《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十三五”规划》,为“十三五”时期蒙古语文工作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蒙古语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自治区通过充分发挥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蒙古语标准音工作委员会、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蒙古语文标准化、规范化。在名词术语方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1956年成立了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审定统一了13000多条蒙古语常用名词术语和专业名词术语,在八省区范围内发布实施了127期《蒙古语名词术语公报》,出版发行了近40本蒙古语名词术语丛书和3本《蒙古语名词术语论文集》。在标准音方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1997年成立了自治区蒙古语标准音工作委员会,建立了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中心1个、基地2个、测试站16个,培养了蒙古语标准音授课教师和测试员200名,举办了225期培训班,培训测试了32065人次。出版发行了《蒙古语标准音论文集》,开展了主题宣传素材征集活动。在正字法方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1997年成立了自治区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规范了部分一词多形、书写不规范的单词,开展了《蒙古文正字法词典》新规范单词使用情况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蒙古文教材进行了审查。多次召开蒙古文正字法专题会议,专门研讨了《蒙古文正字法词典》有关情况。在标准体系方面,积极协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蒙古语术语、辞书编纂、蒙古文编码等国家和地方标准20多个,开展了蒙古文拉丁转写国家标准的研制工作,进一步完善了蒙古语言文字标准体系。在科学研究方面,在民族工作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实施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2014年至2016年,累计投入360万元,资助了123个课题,进一步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研究。
大力推进蒙古语文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政府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快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2014—2020)》,成立了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组织实施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专项扶持项目。2013年至2016年,累计投入1.2亿元,扶持了由40个单位承担开展的58个项目,重点推进了《蒙古语言文字数字资源与共享工程》项目建设,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资源建设和推广应用等各领域协调发展。
积极推进双语和谐建设
按照国家民委有关在民族地区开展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于2015年被确定为全国民汉双语和谐乡村试点单位。国家民委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试点验收组对自治区的创建工作中警民共建和谐双语边境、促进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等创新经验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认真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全国双语和谐乡村建设起到引领示范作用。2017年,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正式命名苏尼特左旗巴彦乌拉苏木为全国第一批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自治区民委决定在全区开展双语和谐乡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在每个盟市创建一个示范点,以此推动我区双语和谐创建工作,为自治区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双语和谐的环境。
人口较少民族语言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内蒙古自治区的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由于人口少,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语言世代靠口头传承,因此,语言流逝严重,会说这三种民族语言的人逐渐减少。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三少民族语言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协调呼伦贝尔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挥呼伦贝尔市的三个自治旗的主导作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保护措施。自治区民委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到三个自治旗,在做大量调研基础上,编写了《鄂温克语图解词典》《达斡尔语图解词典》《鄂伦春语图解词典》,目前,《达斡尔语图解词典》由内蒙古文化出版社正式出版,其余两个语种的图解词典正在筹备出版当中。另外,三个自治旗的民族工作部门积极发挥鄂温克研究会、达斡尔研究会和鄂伦春研究会的作用,举办不同形式的语言会话培训班,鼓励中青年、特别是中小学生学习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录制三少语言的会话影像资料,将早期的录音资料转化为数字资料。发挥广播电视的作用,举办广播电视会话讲座,普及本民族的语言,有效推进了人口较少民族语言保护和发展传承。
完善学习使用蒙古语文表彰激励机制
自治区政府已经召开了五次全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自治区民委和乌兰夫基金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的“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表彰大会,已经召开四届。为了进一步加大表彰工作的力度,从2016年起增设立“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领域三项成果奖”,即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成果奖、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科研成果奖、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古籍整理成果奖,重点表彰奖励蒙古语文科研领域、翻译领域、古籍整理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