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正式办公。7日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重大举措。我国西部地区的边境贸易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处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前沿。当前,西部地区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互联互通网络逐步成型,但与此同时,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物流等跨境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对于西部地区依法妥善化解边贸中的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重要契机。
我国西部地区的边境贸易普遍存在贸易交易标的小、种类少,部分企业、工商户交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本课题组建议依照“就近管辖、因地制宜、务实高效”的原则,通过明确管辖法院、强化集中审理、建立多元解决机制、加强跨国司法协作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西部地区边贸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西部地区处置边贸中的国际商事争端的基本模式
本课题组了解到,目前,我国西部地区边贸企业的经营规模总体较小、资金实力弱,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交易行为不规范导致的纠纷较为常见。由于贸易习惯、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中方企业与外方交易时存在货运手续不规范、操作流程较原始(如交易多为口头协议,外方收货人收货后不愿在货运单据上签字确认)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取证。部分外方企业所在国家治安环境不佳,存在非法组织干预交易、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一旦发生诉讼争议,不同程度地存在文书送达周期长、跨境调查取证难、域外证据认证程序繁琐等问题。对此,部分西部地区采用“人民法院模式”“巡回工作站模式”以及“自力救济模式”来处理涉外贸易纠纷,但这三种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1.人民法院模式
在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通常员额制法官少,人均年办案量多,加之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原因,人才流失严重、双语法官紧缺、案多人少的问题普遍存在。课题组经调研了解到,部分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涉外纠纷的数量在50件左右。近年来,案件数量总体上呈递增趋势,但增幅不大。案件类型多为买卖合同纠纷和侵权类纠纷。尽管涉外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数量相对较少,但由于两方面原因,其办理难度较大:一是由于涉案人员流动性大,争诉案件送达困难,公告送达比例较高,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二是在进行保全、调查取证等工作的过程中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成本高,导致办案难度大。
2.巡回工作站模式
为解决边贸争议,部分地区设立了“法官巡回工作站”,每月由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向基层派驻法官,开展涉外民商事活动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活动,发挥审判专业优势,指导调解工作,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通过与监管部门构建联席会议、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预防和及时化解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为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构建了跟踪督导机制,确定重大涉外商、涉外地投资企业案件由分管院领导督办。但巡回工作站的设置较为灵活,通常没有常设机构和办公地点。除此之外,巡回工作站对于法官独立办案的能力要求非常高,当前西部地区法官的办案能力往往难以满足涉外诉讼的要求。
3.自力救济模式
西部边贸主要是以小商品贸易为主的有形贸易,货物买卖类纠纷大多由欠付货款行为引发。为了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有些地区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提供统一制式的合同范本,但企业为了拓展市场,常常允许那些有过合作基础的企业赊欠货款,有时甚至遭遇对方企业恶意违约的情况,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很多边贸企业遇到涉外纠纷并不热衷于通过诉讼解决,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企业不了解或不精通外方法律,另一方面,企业主担心司法机关对外方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本课题组调研的外贸企业几乎都与外方企业发生过商事纠纷,但较少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解决。实际上,这些企业即使在我国取得了胜诉,仍要面对文书送达周期长、执行较为困难的问题。同时,产生纠纷的主要当事人大多属于规模小、注册资本少的小型企业,不愿承担走法律程序需要付出的财力和时间成本。这些因素往往导致被侵害的中方企业不得不采取自力救济的手段,但这种方式缺乏法律保障,也有可能因企业的自助行为导致违法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我国西部地区边贸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随着“一带一路”五通的推进和深化,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在2013年至2017年的五年期间,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达20余万件,比上一个5年增加了1倍。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建设对我国推进国际商事领域的法治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当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为WTO范围内的贸易纠纷化解提供了可靠路径,但该机制主要致力于解决WTO成员之间的争端,且解决程序周期长、成本高。有相当比例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并不是WTO成员,主动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动性不强。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难以满足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化解国际商事纠纷的需求。在我国西部地区,边境贸易还具有交易标的较小、种类单一等特点,亟需有针对性地探索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本课题组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第1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对此,本课题组建议:第一,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调解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完善工作,排除法律障碍,建立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解决争端提供法律依据;第二,考虑到西部地区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特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具备审理资质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合理使用审判资源,挖掘潜力,缓解人力紧张的局面;第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通过报告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编制管理部门等途径,为法院增加人员编制,并解决经费、装备等工作保障问题。
2.强化集中审理
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享受特殊经济政策和优惠条件的各边贸合作中心,其经济活动涉外因素多、专业性强,具有特殊的司法需求。而且双边人员过境便利、流动频繁、小额贸易较多,一旦发生纠纷,通过我国现有的涉外案件审理程序处理,往往周期过长、成本过高、生效裁判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涉外案件审理程序涉及到实务操作规范的问题,审判人员对这类案件的经验积累程度往往决定纠纷处理的实效。西部地区的涉外商贸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分散管辖不利于专业审判人才的能力培养和经验积累。因此,可以考虑根据边贸特点,在西部地区设立专门法庭(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并将其作为培养审理涉外案件专业人才的基地。为及时解决各边贸合作中心内的涉外小额贸易纠纷,建议专门法庭(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等特别程序高效审理此类案件。对于案件当事人,可尝试采取通知边贸合作中心双边海关的办法对其加以限制。此外,建议边贸合作中心的中方与外方管理层加强相互配合,在限制争议当事人过境、执行对方管理区当事人财产裁决方面达成合意。
3.建立多元解决机制
在加强司法机关设置、完善相关司法程序的同时,建立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第一,尝试设立“一带一路”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深圳和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这一举措适应了新时代国际商事审判实践的需要,然而这只是起步阶段。为改善西部地区处置国际商事纠纷时“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应效仿上述模式建立“一带一路”专门法院,选拔具有丰富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经验、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双语甚至多语法律人才充实审判机构,发挥最高法院组建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制定严格统一的审判人才选任标准和程序,明确西部边境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智慧法院成果建设国际商事法律人才库。
第二,设立民间仲裁机构。由民间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具有便捷性、权威性等优势,是“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中作用最突出的一种。例如,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商会仲裁委员会已就双边仲裁合作达成了共识,并于2001年12月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建议借鉴克拉玛依的经验,在西部地区设立民间仲裁机构,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共建仲裁机制,大力吸引海内外优秀仲裁人员,及时有效地解决边境的商贸纠纷。在条件成熟时,建议引入权威国际仲裁机构,处理大额的双边或多边民间商贸纠纷。
第三,设立西部边贸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民间调解组织在我国日常的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尽早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化解双边贸易中特别是小额贸易中产生的纠纷。优先支持边境地区有条件的律所参与国际商事调解事务,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律所扩充律师队伍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服务。考虑到边境贸易的特殊性、民族构成的复杂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通晓与我国有边贸往来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边贸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尽可能熟悉相关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民风民俗。同时,还应加强辖区法院对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专业指导作用。
4.加强跨国司法协作
建议我国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采取制定多边或双边贸易规范、与相关国家共同开展法律人才培训等措施,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双边司法协作,促成“一带一路”国家的多边司法合作,提高“一带一路”国家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调解协议的承认程度和执行效率,持续优化“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可以参考我国与俄罗斯互设法律服务处的经验,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构建双边法律服务合作中心,互设法律服务点,构建双方企业的信息共享和资信监管机制以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并协助司法文书送达和执行等相关司法工作。此外,建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推动国际司法协作,建立我国与相关国家法律数据库以完善涉外法律查询平台建设。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疆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实证调查及其法治化研究”(项目号:16AZZ006)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