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五个认同”涉及对国家根本制度、领导力量、根本任务、发展方向及发展道路等重大事项的认同,涉及对中华民族共有体的共有精神家园、共同理想、核心价值观等关键问题的认同,而这些又都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核心理念相关联。因此,从宪法的角度认识“五个认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五个认同”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
一、“五个认同”是有着宪法依据的重要认同体系
从法律效力位阶上看,宪法居于最顶层,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发展方向及发展道路等核心问题,确认着国家权力的归属、领导力量及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等重大事项,确立着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关键问题,是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行为的根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必然要体现着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是我国一切政治社会生活的总章程。
在宪法的条文中虽然没有对“五个认同”的直接表述,但有着与“五个认同”相关联的条文内容。其中,关于中国各民族与国家,宪法序言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领导力量,宪法第一条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关于民族关系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法第四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关于价值观和社会价值体系,宪法第二十四条指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公民及民族团结,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分别指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上述与“五个认同”相关的条文表述,应是我们认识“五个认同”的法理基础。从中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共同努力奋斗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中,56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都是国家的主人,并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族人民在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的滋养下,拥有着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和责任。并由此进一步认识到:“五个认同”不是一般形式上的号召或倡导,而是一个有着充分宪法依据的重要认同体系,它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也是对宪法核心问题的关键认同。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具备这样的认同。
二、“五个认同”是公民宪法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之所以要重视宪法宣传和宪法意识的培育,是因为公民的宪法意识既是公民法治理念生成的认识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需的社会基础。实践证明,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宪法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与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否健全和成熟密切相关。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社会规范的总章程,是治国安邦的根本遵循,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内容必然是要涵盖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提供着全方位的规范,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发展道路,又充分体现着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核心价值观等特殊国情,否则就无法构成全社会必须遵循的行动总章程。因此,公民对宪法意识中所包含的宪法至上意识、权利意识、守法意识、监督意识等方面的理解和表现,不能仅停留在粗线条的、笼统的直观感受上,而是需要能够与宪法的具体内容相结合,表现出更加具体明晰的心理认同和情感表达,这才是比较健全成熟的宪法意识。“五个认同”是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知情感。当公民确立了“五个认同”时,就意味着他的内心已明确了自己的个人身份归属,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自然就会认同和尊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认同宪法中所表述的包括对国家根本制度、领导力量、根本任务和发展道路等重大问题在内的所有内容,自愿接受了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和所确立的价值体系、共同理想。从“五个认同”对公民思想观念的作用效果看,公民对“五个认同”的接受和表现程度,直接反映着公民对宪法中关于国家根本制度、中华民族共同体及发展道路等问题的具体认同情况和情感表达。“五个认同”既属于公民宪法意识细化后的一种具体表现,也可以看作是宪法意识生成的认识基础,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
三、“五个认同”体现着公民对宪法规范的遵循
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宪法对公民守宪行为的明确要求。就公民而言,遵守宪法是应尽的义务,而且也只有当公民将对宪法的尊崇转化为对宪法的遵守时,才算是真正具备了健全的宪法意识,才真正做到了是在依照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来观察和思考问题、做人行事。也只有这样,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才真正得以构建。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为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筑牢民族团结的根基,宪法中有针对性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全国各族人民不仅要倍加珍惜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还必须以实际行动坚决反对一切危害各民族大团结的言行,维护国家统一,这是每位公民应尽的宪法义务。如同成熟的宪法意识需要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和完善一样,公民的“五个认同”同样是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动中得到不断固化和提升。当公民形成了稳定的“五个认同”时,也就认同了宪法的核心内容,进而就会全面认同宪法的所有内容,形成健全的宪法意识,将“五个认同”转化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现实行动,坚持“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行动理念,自觉地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自觉地维护56个民族共同赖以生存的中华民族大家庭。这种由思想认识到自觉行动的转变和升华,不仅是对“五个认同”的不断强化,也是公民宪法意识成熟的表现,是对宪法精神的实践和对宪法规范的遵循,是对“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的具体履行,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蓬勃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起磅礴的中国力量。
四、“五个认同”应成为宪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对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族人民的宪法意识,坚定各族人民的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要搞好宪法教育,就必须要讲好宪法故事;要讲好宪法故事,就必须将宪法教育与国情教育紧密地结合起来,与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辛奋斗历程相结合,更加全面准确、系统地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而不是简单直观地解释宪法条文。换句话说,生动的宪法教育,实际上是一场围绕着宪法主题而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历史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这其中就包含着对“五个认同”的培育。
将“五个认同”纳入宪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中,既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需要,也是深化宪法教育的必然。因为从内容上看,“五个认同”蕴涵在宪法内容之中,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宣讲;从作用效果看,“五个认同”的形成即是对宪法核心理念的认识,能够有效地促进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完善;从行动上看,“五个认同”的落实与宪法中的公民义务紧密相联,是对“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行动履行;从教育效果期望看,增强“五个认同”也是宪法教育所期望达到的效果之一。所以,将“五个认同”纳入宪法教育的内容,有助于各族人民从履行宪法义务的角度去认识“五个认同”,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干部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