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它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建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同时,为保证散居民族享受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0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实践证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充分尊重、保障各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原则: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一个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内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它分布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单位的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设、确立和发展的历史,指出“照搬论”是“张冠李戴”,“取消论”更是错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强调“我再次明确说一遍,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因此,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参考资料:
[1] 民族网: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
[2]国家民委政府网: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