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解放军进驻拉萨的先遣部队手持国旗走过布达拉宫广场。 资料图片
元世祖忽必烈赐给八思巴的“统领释教大元国师之印”。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慈禧太后在北京接见十三世达赖喇嘛(罗布林卡壁画)。
清朝驻藏大臣的令牌。 资料图片
西藏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感召下,在西藏各界爱国进步力量的共同努力下,西藏获得和平解放,驱逐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西藏的和平解放为维护祖国统一、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人民民主的新西藏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西藏和平解放的伟大历史意义是深远的,其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不朽的。
西藏和平解放维护了祖国领土的完整、主权的统一,实现了中华民族大团结
今年是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从创建新中国的意义上认识和把握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意义,目前大致有三种代表性表述:一是清除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完整、主权的统一,使西藏人民获得了解放,重新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二是标志着西藏永远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的羁绊,标志着中华民族大团结和祖国统一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三是实现或完成了祖国大陆的统一。这三种表述把西藏和平解放与新中国的建设、与祖国的历史命运、与中华民族的团结相联系,坚持了西藏是祖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正确历史观。
上述三种表述,第一种主要是从西藏和平解放的内涵与要义讲的;第二种把中华民族大团结和祖国统一放在中国历史进程中,指出了西藏和平解放所具有的转折意义;第三种表述与前两种的区别在于,认为祖国大陆的统一是通过西藏和平解放实现的,而这种统一在此之前并非是一种客观存在。
关于“统一”,大致有两种基本理解:一是对外而言的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统一;二是对内而言的政治统治或政权的统一。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西藏,从而产生了所谓“西藏独立问题”,即西藏与祖国分离、分裂的问题。“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完整、主权的统一”这种表述,更多的是从国家形态的变革意义上讲的,即新中国是如何接管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因此这里所说的“统一”,主要是指新中国的政治统治或政权的统一。而用“实现或完成祖国大陆的统一”来描述西藏和平解放对于新中国的历史意义,主要是而且首先是从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的意义上讲的,其国家形态除新中国外,还包括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国家形态。这样一来,说西藏和平解放“实现或完成了祖国大陆的统一”,就会让人很自然地演绎出西藏在和平解放前是“独立”的认知,也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达赖集团所鼓吹的西藏从辛亥革命爆发至西藏和平解放前是“独立”的所谓“藏独”历史逻辑,给他们搞“西藏独立”以口实。目前,这一表述在学术理论界还很流行,实有辨正的必要。
笔者认为,关于西藏和平解放对于新中国的历史意义的表述,不宜再用“实现或完成祖国大陆的统一”,而应修正为“维护祖国领土的完整、主权的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这种表述不仅符合西藏的历史地位、主权归属以及西藏与祖国关系的历史实际,也有利于从舆论宣传上服务于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反分裂斗争,维护西藏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对于西藏固有的历史地位和主权归属,新中国历史地具有继承、维护和巩固的神圣职责
西藏地方自13世纪中叶正式归入元朝行政版图,经明、清以至中华民国,无论是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社会,还是“政教合一”的宗教管理体制,都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主权管辖之下。即使在近代以来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我国的情况下,这种状态也未曾发生过实质性的改变,只是时强时弱罢了。
元代设总制院(后改称宣政院)管理全国佛教和西藏事务,明承元制,对西藏“因俗以治,多封众建”,清派驻藏大臣并颁《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央政权虽然历经更迭兴替,但都维系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管辖,并形成了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上的若干历史定制。这些历史事实已被浩如烟海的藏、汉文献所记载,且言之凿凿。对于这些历史事实,就是曾侵略过西藏的西方近代殖民者也不曾否认。1904年6月14日,英国外交大臣在致英驻俄大使的正式训令中承认,西藏为“中华帝国的一省”。荣赫鹏是1904年率军入侵西藏的英军上校,他在《印度和西藏》一书中所记载的当时拉萨大街上清朝驻藏大臣的布告称:“达赖喇嘛应多负责关于黄教信仰和僧侣事宜,而少顾问公事,至驻藏大臣则应率同西藏官员主持一切西藏事务,遇有要事才转奏皇帝。”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尽管在近代曾遭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犯,但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历史地位从来就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代代相传、不可动摇的。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缔造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后,重申了西藏的领土与主权归属。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他在就职宣言书中称:“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对于辛亥革命爆发时十数行省先后宣布“独立”的问题,他指出:“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如此,行动既一,决无歧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
中华民国历届中央政府虽构成不同,但在西藏主权归属问题上无一例外地重申西藏为中国之领土,并由起初的蒙藏事务局(后改为蒙藏院)而至蒙藏委员会,主管蒙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事务。自辛亥革命爆发至西藏和平解放,西藏从未脱离祖国而“独立”,也没有哪一个国家承认过其“独立”资格。1954年 5月15日,印度总理尼赫鲁在人民院演说时说:“在已往数百年当中,我就不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一个外面的国家曾经否认过中国在西藏的主权。”
在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对于西藏的历史地位和主权归属,历史地具有继承、维护和巩固的神圣职责。
西藏和平解放是在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中实现的,维护了西藏固有的主权归属和祖国的统一
西藏和平解放不是在西藏处于与祖国分离的“独立”状态下发生的,而是通过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与西藏亲帝分裂势力相互勾结搞阴谋分裂活动,采取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和平谈判的方式实现的。解放西藏,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祖国统一的必经阶段。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社会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胜利、人民民主的新政权必将建立的历史转折关头。但是,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与西藏亲帝分裂势力错误地估计了形势,大搞分裂活动。1949年7月初,印度驻拉萨代表处负责人理查逊与西藏地方政府摄政达扎密谈,要求“立即把汉人驱逐出藏”。7月8日,西藏地方当局通告国民政府驻藏办事处,声称“为防止赤化的必要措施,决定请彼等及其眷属立即准备离藏内返”。为求得国民政府“适当之谅解”,西藏地方当局7月9日致电国民政府说:“如共产主义竟或走进众生幸福源泉之西藏佛法圣地,此西藏全体人民所引为忧虑也。”他们以“反共”达到“驱汉”的目的,称“为检出可疑之共产党秘密工作人员,不使彼等任何一人乔装寄迹于西藏”,国民政府驻藏办事人员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各自回返其原籍”。历史上的“7·8”事件就此发生。
对于这一分裂活动,国民政府发表谈话称“该项措施之自失立场,违法悖理”,并发表声明,要求西藏地方当局“顾全中央与西藏之过去关系,迅自纠正此项错误措施,使所有中央驻藏人员仍回拉萨,执行职务”。新华社1949年9月2日发表题为《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的社论称:“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绝不容许任何外国侵略;西藏人民是中国人民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绝不容许任何外国分割。这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这一事件的发生,是西藏地方当局亲帝分裂势力所为,是一次借“反共”挑拨藏汉民族关系、阴谋分裂祖国的行径,但它并没有得逞。可资为证者,在国民政府发表声明后,西藏地方当局复函说:“吾藏始终不能以中枢人员不在藏图谋不轨。”尽管有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指使与支持,西藏地方当局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西藏并没有也不可能因这一事件的发生而“独立”,而是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加快了解放的步伐。
在解放西藏问题上,有和平、非和平两种方式,历史赋予了新中国和平解放西藏的条件。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通过和平谈判,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是建立在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共同的政治基础之上的。
协议首先针对在西藏结束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任务,规定“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这里所说的“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的主体是西藏人民,而不是从领土与主权意义上讲的。西藏地方及其主权一直是归属中国的,在新中国成立后,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解放西藏,解决的不是西藏的领土和主权归属问题,而是要把西藏人民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亲帝分裂势力的统治之下解放出来,回到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
协议第二条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进军西藏是巩固新中国国防所必需的,并不是由解放的方式决定的。解放西藏对于新中国的意义在于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否则西藏就有在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西藏亲帝分裂势力相互勾结下,从祖国分裂出去的危险。
总之,关于西藏和平解放对于新中国的统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