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发〔2004〕75号
(2004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城市民族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特别是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已经成为事关民族工作全局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3号)精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国城市民族关系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果处理不及时、不恰当,或受其它因素影响,就有可能演化为群体性事件,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多。城市民族分布格局的这种新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与联系,增强了各民族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各民族在交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摩擦和纠纷。此外,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和利益调整时期,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也会反映在民族问题上,对城市民族关系造成影响。同时,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重视不够、机制不全、措施不力等,也使影响城市民族关系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影响城市民族关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具体的经济权益纠纷而引发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改造、拆迁中,因没有妥善安置少数民族群众而引发的问题;不同民族成员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因缺乏相互了解和尊重而引发的矛盾;个别媒体出现违反民族政策,歪曲、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感情而引发的纠纷;在清真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因出现“清真食品不清真”的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一些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使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的问题;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经商活动中,因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制观念淡薄,不服从行政部门的管理而引发的问题;国内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的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等。因此,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机制
实践证明,建立一套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有效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影响城市民族关系问题,是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重要保证。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机制应包括七个方面:一是组织领导机制,对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处理,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二是协调沟通机制,各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三是工作网络机制,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健全民族工作网络,形成自上而下都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工作体系;四是防范排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涉及民族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预防和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工作预案,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影响民族关系问题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以及处理的原则、步骤和方式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六是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及时、准确地把信息报送上级机关;七是奖惩机制,对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影响民族关系问题扩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要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七个机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以充分发挥整个机制在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夯实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基础
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放到抓基层、打基础上来。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处于基层,是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基础。做好社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一是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使基层组织成为带领各族群众致富奔小康和保一方平安的坚强堡垒;二是加强对社区干部包括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帮助他们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熟悉党的民族政策,提高工作能力包括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三是千方百计地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妥善处理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改造、拆迁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四是积极推动开展社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努力营造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良好氛围。
四、将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立法工作,解决当前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要依法处理;要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民族工作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针对不同对象,宣传教育的内容要有所侧重,一是对各级党政干部,要着重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和处理问题;二是对各族群众,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对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重要性的认识,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尊重;三是对青少年学生,要进行中华民族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和民族常识方面的教育,使年轻一代从小树立维护民族团结的意识;四是对新闻、出版、文艺和影视等部门从业人员,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领导和编辑人员,要着重帮助他们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组织他们学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增强执行民族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六、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做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工作,必须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方针,既要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又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办好事、办实事,在他们的生产经营、子女教育、办理证件、劳动就业、法律援助、权益保障等方面,给予关心、扶持和保护。同时,要将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外来人口管理体系和城市治安管理的范畴,依靠法律和政策,引导和规范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和纠纷,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是哪一级的问题就在哪一级解决。同时,也要加强少数民族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少数民族流出地和流入地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少数民族人员流动中引发的一些矛盾和纠纷。一旦发生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少数民族流出地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流入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设立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专项经费
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障。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政府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奖励在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并明确专项经费由民族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