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定级是一项细致而严肃的评估工作,民族博物馆的馆藏文物定级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文物鉴定活动,对每一件具体藏品在历史、科学及艺术等方面的价值和意义,做出恰当的客观评价,并且划分出不同的等级。馆藏文物定级的目的是根据确定的等级、质地等不同情况,对文物实施不同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文物在文化集成、社会教育、科学研究诸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此外,文物定级也是出于行政管理和文物执法的需要。举例来说,由于文物的级别不同,对文物的借用、调拨和交换等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就不同,对文物犯罪行为的司法量刑轻重程度也不同。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行政规范,并组建了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等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国馆藏文物的分级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文物局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中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民族博物馆的藏品定级工作,不仅是馆藏品分级的基础性工作,而且是馆藏品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民族博物馆馆藏近现代文物的价值评估,目前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多数地方民族博物馆对于馆藏文物的鉴定和定级工作,仍然是按照现行的文物鉴定确认的模式,由国家或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统一开展文物鉴定,一级文物均由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确认;二级和三级文物由省级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确认。
有步骤地开展全国馆藏文物鉴定工作。要对馆藏文物进行定级,就必须对文物进行严格地鉴定,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文物价值量的高低,给该文物以相应的具体等级。但我国至今没有形成有关民族文物鉴定的完整理论和方法体系。
民族文物鉴定定级与一般文物一样,必须以既定的定级标准为准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没有经过科学鉴定的任何民族文物,是不能也无法确定其等级的。就理论研究而言,对民族文物的界定必须突出民族性,因为各个民族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创造了带有本民族特点、反映本民族心理、历史和社会生活的文化。这些文化的创造都是以民族与民族社会为根基的。同时,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民族文物正是民族文化中“物”的象征,是其历史文明发展的遗留见证。所以,在界定民族文物的时候应当突出民族性,牢牢地把握住民族特色。有时候还不能够按照常规历史阶段的划分方法去划分民族文物的年代,更不能以此界定民族文物的历史价值,只能够依据文物在各民族经历的相应历史阶段中所占有的地位来确认其历史价值。
文物定级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团体性工作,必须由鉴定组讨论通过,这就要求鉴定组成员不但要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广博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假如没有较雄厚的民族宗教理论知识,就很难把握宗教文物在我国各少数民族文物中的地位。例如,西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的唐卡很有特色。但是,严格地按照文物质地分类,唐卡应当划归“织锦类”。然而大部分唐卡的画心为布画,边框和画心为两种材质。
自20世纪90年代国家文物局和地方文物处组织相应专家,对包括民族文物在内的文物进行确认之后,到现在已经10多年过去了,这期间不但有许多新增入藏的民族文物在等待“确认等级”,而且有不少原来已经定级的馆藏民族文物,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入,对这些文物价值的判断,有的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急需进行相应的重新鉴定和确认。由于民族文物界定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可供操作的具体际准,从而导致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的中断性和不及时性,使一些本来具有高品位的民族文物长期得不到鉴定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物僺护管理工作。
民族文物是民族文化发展的积淀、民族文化的记录符号,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它凝聚了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的印迹,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文化内涵中记录了这个民族的发展过程。因此,文物定级是民族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使馆藏文物的管理规范有序,统一的定级标准也有助于民族文物的鉴定,从而极大地提高我国文物藏品的规格,使更多的珍贵文物得到相应地保护,也使大批一般文物得到收藏。当然,一件具体的民族文物定级的结论,有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它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可变是绝对的,不变总是相对的。在民族文物定级过程中,只有坚持这个辩证的思维方式,才能客观公正地对待鉴定结果,也才能在发现鉴定失误之后及时地加以改正。也可以认为,民族文物定级经常化、制度化的实现有助于推动民族文物定级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目前全国民族博物馆和收藏有民族文物的博物馆,大多数馆藏文物都没有经过鉴定定级,少数参与过鉴定定级的博物馆,已定级的藏品多为“古代历史文物”或“近代革命文物”,真正意义上的民族文物极少。目前定级的一般工作程序是先由本馆专家组推荐,后由国家文物局和各省(自治区)文化厅组织专家组,进行一、二级文物的鉴定确认。定级工作中采用的标准是《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近现代上及文物藏品鉴定标准》(试行)。只有少数博物馆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针对“馆藏特色藏品”制定了相应的定级办法。譬如,西藏自治区博物馆制定了唐卡、佛像等定级办法;贵州省博物馆制定了民族服饰鉴定定级办法;四川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博物馆制定了凉山彝族文物鉴选定级标准(草案)等。这些博物馆在实践中探索出的适合族文物鉴选定级标准(草案)等。这些博物馆在实践当中积累出的定级办法,为民族博物馆的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目前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文物鉴定定级的国家标准或部门标准,从而使得多数民族博物馆和藏有民族文物的博物馆,无法正常地开展民族文物的定级工作,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上拟定一个民族文物鉴定、定级的参考标准;在各省、自治区参照全国民族文物鉴定、定级标准,结合地域及具体民族特点,拟定地方民族文物的鉴定、定级标准。我国当前民族文物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藏品的鉴定定级工作必须跟上,不能等到国家统一布置进行文物定级时才行动。
参考资料:宋才发:《民族博物馆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