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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政策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郭跃 2018年02月07日 阅读量:

  早在先秦之时,夏王对商民族、商王对周民族就都实行了不改变他们自己的制度和习惯而只要求他们向王室按期贡纳的“要服”统治。应该说,朝贡政策这时就已产生。纳贡的物品多为地方特产,因地而异。被统治民族前来朝贡时,中央王朝往往也给予他们大量的回赐。朝贡政策虽然产生很早,但直到宋代才开始制度化。

  宋朝规定:少数民族入朝须先申请,然后由朝廷发给绎券,以便“往来备雍饩”;朝贡“人有定数,无辄增加”。如西南夷宜州管下安化三州一镇“额二百九十三人”;入贡年限或“听三年一至”,或“五岁听一贡”。元朝不仅继承了宋朝的制度,而且对贡物的数量也有了规定,具体情况虽不可考,但从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金竹酋长请“减所部贡马”和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罢亦奚不薛岁贡马及毡衣”的记载中,可见既然罢免或减少贡物要朝廷批准,那么贡物的定数应该是有定制的。

  到了明清,朝贡制已相当完善。除承前制外,还为前来朝贡者提供沿途的食宿方便、安全保障,甚至对入贡的路线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明朝除在京师设会同馆外,还在沿途驿站供应车辆、秣料及贡使的顿宿廪给。仅正统年间大同一地,“往来接送及延住弥月,供牛羊三千余只、酒三千余坛、米麦一百余石、鸡鹅花果诸物,莫计其数”。鉴于辽东士卒常有骚扰蒙古、女真贡使的情况,明政府多次要求该地将领严加管制。永乐五年(公元1407年)二月就令镇兀辽东保定侯孟善:“缘边鞋袒女真野人来朝及互市者,悉听其便,但禁战士卒勿扰之。”宣德五年(公元1430年)二月又勤辽东总兵官、都督巫凯等:“野人女真朝觑,往复道路皆出辽东,尔等宜善加抚恤,毋令失所,亦须禁约下人勿有所扰,庶不沮其归顺之心。”

  由于朝贡有赏,且有食宿、安全保障,并可以在沿途开展一些贸易,因此沿边少数民族争相前来朝贡,从而使朝廷为往来迎送及回赏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此,明清政府都规定,入贡者需持朝廷印发的公文方可入境,并对入责人数加以限制,只允许少数人人京领赏,其余人员在京外候赏。明朝对各民族入贡路线的规定亦十分具体。象蒙古鞑靼部,原规定从大同入,天顺五年(公元1461年),鞋靶部首领请求改从陕西兰县入,明朝答应了其要求,但次年又令其仍从不同旧道入。兀良哈三卫,“其贡使俱从喜峰口入,有急报则许进永平”,景泰年间,三卫贡使有从独石及万全卫进,明廷得知后立即“敕止之”。成化三年(公元1467年)规定:“诸自乌思藏来者皆由四川入,不得经赴洮、岷,遂著为例。”清承明制,朝班之制亦颇严格。如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十二月,清世宗谕厄鲁特车臣台吉等说:“今后边内番人,原系纳贡于尔者,仍听尔属,尔等向属番取贡,当酌定人数,路由正口,先委头目,禀明守口各官,方行入边取贡,毋得不委头目,不由正口零星阑入。”对于吐鲁番入贡,则限定“五年一次来贡,入关不过百人,不许携带妇女进京,止许三十人,余留驻甘肃,与进贡人归时一齐出关,不得久留内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八月,康熙皇帝看到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等来使频繁,且每一次常至数百人,于是规定:“嗣后正使头目,酌量数人,令进关口,其余人等,或令在张家口外,或在归化城交易,至毕应即遣回。”

参考资料:徐杰舜,罗树杰:《中国古代民族经济政策初论》,刊于《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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