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同时也为了体现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绥抚,中国历代王朝一般都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赋税优惠的政策。汉以前未见详载,自汉代始这方面的记载则较为详细。
汉代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边郡”实行赋税优惠的赋税政策内容,一方面是由边郡太守或属国都尉出赋,但无定制定额,且可以减免,如汉高祖时的税额,凡编户之人,要缴纳十五税一的田赋和成人每年一百二十钱的口赋,而同时板盾蛮每人每年只交纳四十钱即可。另一面是大量的少数民族只是进贡一些方物,而不交赋税。正如《汉书· 食货志》所载:“汉连出兵三岁,诛羌、灭两粤,番禺以西至蜀西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无赋税。”西晋统一中国后,对少数民族的户调和租税的规定为:“夷人输赛布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与汉族农民每户每年调绢3匹、锦3斤,每亩纳粮8升相比较是较轻的。
南朝承袭西晋要少数民族“输义米”的办法,对前来归附的少数民族只输谷而无杂调,如刘宋政府规定:“蛮民顺附者,一户输谷数斛,其无杂调。”这种以户而不是据田亩征收的低额税,使不堪忍受赋役严苦的汉族人民“多逃亡入蛮”。
唐王朝的民族政策多为史家所称颂,唐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或赋税全无,或只收半赋。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多为无赋税地区,如哀牢之国的姚州,荒外绝域,山高水深,虽开以为州,但“于国家无丝发之利”。一般的少数民族地区按户征税,税额为汉族的一半,如岭南诸州税米者,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而“夷撩之户,皆从半赋”。除赋税外,唐王朝虽也征发少数民族服杂役,但“诸边远州,有夷撩杂类之所应输课役者,随事斟酌,不必同之华夏”。因此,唐太宗伐高丽时,“为船剑南,诸撩皆半役”。宋王朝从“守内”原则出发,为了安抚境内少数民族,亦实行“荒服不征”及只输“丁口之赋”的政策。宋朝认为,荒服不征的原因是“前典甚明”,“且虑奸谋扰叛”。咸平元年(公元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汉曾“又言请定租赋,真宗以荒服不征,弗许之”。广西桂阳监的“蛮播”,“居山谷间,其山自衡山常宁县属于桂阳、彬、连、贺、韶四州,环行千余里,蛮居其中,不事赋税”。对于靠近州县的少数民族虽需供税役,但一般只输“丁口之赋”,“一夫岁输租三斗,无他摇役”。
明朝除要少数民族朝贡外,征收赋税的主要是在土司地区。《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摇差发之法。”但土司地区的租赋额一般都较内地低。洪武时,管辖面积较大的水西宣慰“每岁定输赋三万石”。永乐时贵州普安土司“地阔民稠,输粮三千石”。即使是整个贵州也“赋不敌东南小郡”。对于发生天灾人祸的地区还给予减免。对此,朱元璋曾谕道:“蛮方僻远,来纳租赋,是能遵声教矣。逋负之故,必由水旱之灾,宜行免。”
清朝不仅继承了历代对少数民族的赋税优惠政策,还经常对少数民族实行赋税减免和赈济政策。康熙皇帝认为:“欲使民生乐业,比屋丰盈,惟当已责镯租。”因此,他多次下令减免少数民族地区的赋税。如,康熙三十二年(公元1693年)八月,康熙皇帝谕户部:“广西、四川、云、贵四省具属边地,土壤贫瘠,民生艰苦,屡岁历施恩恤,广西康熙十六年通省粮钱,十七、十八两年民欠钱粮,贵州康熙二十二年秋冬及二十三年春夏地丁钱粮,贵州、四川康熙二十五年未完及二十六应征钱粮,云南康熙二十七年前屯地积欠钱粮,具给次第豁面,滋再沛优恩,所有三十三年四省应征地丁银米,着通行减免。”清朝经常对少数民族地区用兵,用兵之后的“善后”安抚时,也常减免赋税。如,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二月戊戍,“免湖南永顺、永绥新辟苗疆盐课”等。
参考资料:徐杰舜,罗树杰:《中国古代民族经济政策初论》,刊于《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