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国防战备的需要,中国根据各地军事战略地理位置的不同,将全国划分为一、二、三线,进行经济建设。处于战略后方的川、黔、陕、甘、青、宁、贵、鄂、湘、晋等10个省、自治区被划分为“三线”地区,集中了国家大量建设资金。
为满足战略需要,国家将宁夏、青海、甘肃、贵州、四川、湖南等省的民族自治地方,以及一些省、自治区的自治州划归三线地区,从沿海和内地陆续迁移植入一批大中型工业企业,并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在民族地区的陆地边境线,国家建立了数十个生产建设兵团,提供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现代农牧技术。“三五”、“四五”计划时期,政府调拨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加速民族地区工业、基础设施建设,使民族地区兴起了一批现代化企业。1975年,国务院批了《全国牧区畜牧业工作座谈会纪要》,重申了“以牧为主”的方针和“禁止开荒、保护牧场”、发展畜牧业生产等政策规定,推动了民族地区农牧业生产的发展。
财政方面。国家对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1972年一1975年);国家建立边疆建设事业补助费(1977年至今);国家设置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1977年一1988年);
在财政税收方面,从1968年起,国家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对民族地区财政支出给予了必要的支持。为解决民族地区商品生产工艺落后和供应不足问题,国家专项投资建立民族用品生产基地,其所需原材料由地方纳入物资供应计划,优先供应,保证了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并设置补助专款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需要。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照顾政策,对边境县和自治县乡镇企业免除工商所得税5年;对民族8省区基建企业实行降低成本,对实行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供销社免征所得税,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也实行定期减征。
与前一时期相比,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有了进一步保障。1973年,国务院规定,在两至三年内做到大部分民族特需用品基本满足当地和毗邻省、自治区的需要,生产用的原材料要纳入省、市、自治区物资供应计划,优先供应。由于“三五”、“四五”计划时期国内外形势的特殊性,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一方面标志着中国计划经济建设在被迫中断后重新走上轨道,另一方面其指导思想经历了由“解决吃穿用”到以“备战为中心”的变化,标志着中国计划经济建设的重大战略转变。总体来看,量资金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参考资料:
1.红梅:《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50年》,刊于《广西民族研究》,2000年第2期。
2.张丽君,韩笑妍,王菲:《中国民族经济政策回顾及其评价》,载于《民族研究》,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