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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物鉴定实践初探——以内蒙古博物院为例

来源:中国民族文博-第四辑 作者:张 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浏览量:

  随着对民族文物界定、分类等研究课题的进一步深入,民族文物鉴定研究,日益受到博物馆界专家学者的重视。根据2003年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各省、自治区鉴定馆藏一级文物的指示精神,各省区纷纷开展馆藏文物的鉴定工作。笔者有幸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组织的文物鉴定工作组,历时一年,陆续对全区37家文博单位的馆藏历史、民族文物进行鉴定(此次鉴定未涉及古生物化石、钱币、字画类文物)。

  此次民族文物的鉴定、定级依据的标准和方法,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定级标准外,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在有关民族文物鉴定实践中也积累了经验,理论上达成的一些共识,我们也运用于鉴定实践。结合我区民族文物的特点,在此次实鉴中形成一些指导性原则,笔者稍加整理,以就教于各位民族博物馆学界专家和同仁。

  一、全区馆藏民族文物现状调查

  内蒙古博物院于2009年在内蒙古博物馆的基础上组建而成,作为全区唯一一家综合性博物馆,收藏着古生物、历史、民族文物十五万件(套)。其中民族文物近4000余件(套),包括清代以来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满、回、朝鲜、汉、华俄后裔(俄罗斯族)九个民族的文物,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生产、生活器用、文化娱乐、人生礼俗及宗教信仰等各个门类。原内蒙古博物馆辟有单独的文物库房,设置有民族部,专门对此类文物保管。新院虽然将自然标本、民族、历史文物统一划归保管科保管,但民族文物库房区域设置布局集中,配置专门人员进行保管,并对保存环境有特殊要求的皮毛及桦树皮等文物另设恒温恒湿库房。在分类、定名、计件、排序等方面,鉴于民族文物的特殊性,除遵循文物保管的一般规律外,都有适合文物本身特点、不同于历史文物及自然标本的方法。根据我馆民族文物实际状况,民族文物分类体系有类、项、目三个层次,先以民族为标准,在民族大类之下又有项,即以各民族文物的九种社会功用划分,其下还有目,即社会功用下的几十个具体目次。这样,我馆民族文物有蒙古族、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满族、朝鲜族、汉族、回族、华俄后裔九个大类,在此之下,又按政治、经济、生活、礼节与礼仪、宗教等社会功用来划分。

  盟市旗县级文博单位馆藏文物的情形不尽相同,民族文物数量或多或少,极不均衡,而且与我院相比,的民族文物门类亦不齐全,个别文博单位民族、民俗文物藏有量几乎为零,令人堪忧。这给民族文物的鉴定与定级带来一定困难。

  二、民族文物鉴定举要分析

  内蒙古文化厅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工作部署,于2003年8月15日下达(2003)57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开展馆藏珍贵文物鉴定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盟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各盟市及旗县文博单位,开展馆藏珍贵文物的自鉴工作,将鉴定结果填写鉴定清册。凡自鉴为一级文物的,必须填写一级文物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于2003年组织一级文物鉴定项目组专家委员会,鉴定组由从全区遴选的27名专家组成,根据不同类别的文物进行组合。鉴定组历时一年,陆续对全区37家文博单位的馆藏历史、民族文物初步鉴定,对一级文物逐件进行拍摄,后又经专家组复审,共鉴定一级文物1562件(套)(截止2006年底统计数字),其中民族文物200余件(套),并于2007年出版《内蒙古珍宝》系列丛书。   

  此次民族文物的鉴定、定级依据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是参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9号令《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3年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加之1994年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全区一级文物鉴定时,我馆民族文物虽未开展鉴定,但盟市旗县部分民族文物已鉴定。在实鉴中,鉴定组形成了一些原则与方法。

  1.因民族文物数量、种类的多少所带来的鉴定等次偏高或偏低。

  一些文博单位中,同一类型文物藏量丰富。鉴定时易因藏量多少影响其等级的高低。比如:清代,在漠南蒙古地区(大致相当于内蒙古地区)遍建扎萨克旗,置盟旗制度。这样共建四十九个扎萨克旗,旗最高行政长官称旗长,四十九旗选择六个地点会盟,并设盟长。由清政府统一颁发给旗长及盟长印信。现存于内蒙古地区的扎萨克印、盟长印共有二十余方,内蒙古博物院收藏有十一方,它们形制大致相同,均为虎钮、方形银印,其上镌刻印文及重量稍有差异。在鉴定前若事先研究有关扎萨克旗制度,就会了解扎萨克旗既是国家行政体制中蒙古地区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蒙古贵族在其辖地内享有世袭特权,并统一颁予印信。故遇到此类扎萨克印及盟长印时,查证清楚印文便可定为一级。实际上,各扎萨克旗、盟长印,每一件均为唯一,且多数为康熙二十五年由清廷礼部制造并颁发。如果不了解此类文物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就容易因同一类型文物多而漏定。

  乘马牌也是一例,此类牌符在乌兰察布盟多见。它是由盟长、盟长使者、王府卫队颁发给属下,为持有者至驿站换马并食宿的凭证。乌兰察布博物馆藏有四块此类牌符,内蒙古博物院共藏有三块,根据文物品相差异及颁发者地位高下,将盟长、盟长使者四块牌符定为一级,王府卫队定为二级。鉴定时,不能因这类牌符数量少而全部定为一级,要兼顾其质地与工艺制作水平,以区分高下。

  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这“三少”民族的文物中,用桦树皮制作的盒、桶等器皿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各文博单位较为集中,种类多,数量大,但这三个少数民族的桦皮制品在色彩、纹样及工艺技巧上均有一定差异。比如达斡尔族惯用墨绘及剔刻手法制作,鄂温克人则喜用咬合、压划手法装饰,鄂伦春则以点刺打花和剔刻为主。鉴定时先区分出每个民族制作桦皮制品的各自特征,再进行综合比对,从中鉴选出品相好的文物为一级品。

  2.因文物本身特色或经济价值所造成的鉴定等次偏高或偏低。

  内蒙古博物院藏有清代各个部落蒙古族妇女头饰三十余件(套),选料为银、珊瑚、松石等,做工精湛、考究,从其外表特征和经济价值判断,易简单地判定为一级文物。但仔细研究清代蒙古史,并结合对蒙古族装饰传统的研究,这些头饰在大风格一致的前提下,又各有差异。

  我院收藏有清代鄂尔多斯左翼中旗末代扎萨克郡王奇忠义先生家传贵族妇女头饰,它由几十个錾花银饰件和几百颗珊瑚串编而成,整个头饰重7.5公斤,以造型古朴典雅、选料精美珍贵、工艺繁复精湛,而享有“头饰之冠”的美誉。

  这套头饰持有者奇忠义,生于显赫蒙古贵族之家,为成吉思汗三十四世孙,青少年时协助任盟长的祖父(1945年升任盟长)图王处理旗务,1946年成为该旗记名扎萨克,正式步入政坛。抗日战争胜利后,奇先生在以图王为首的王公领导下,对伊盟地方制止内乱、安定社会、恢复生产、改善生活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其后他作为伊盟选区代表出席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的国民大会,坚持蒙古民族的自治;不久又巧妙摆脱宁夏马鸿逵父子的控制,毅然回到家乡,为伊盟盟长任命为扎萨克,并承袭多罗郡王爵位,成为该旗末代扎萨克;后又宣布郡王旗脱离国民党,为绥远省主席董其武任命为伊盟副盟长。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奇先生当选为人民政府副盟长,此后不久,奇先生便将这套祖传的珍贵头饰捐献给人民政府,1957年入藏我馆。

  此头饰因其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而被专家一致推为一级文物。以此头饰为参照,我们在鉴定过程中,先将各头饰按部落分类,在每一类中进行比对,从中选出品相极佳的文物定为一级。此外,每部落头饰造型除主型外,还在式样、风格上稍有差异的亚型,经过全面的均衡,特别是比照盟市级博物馆中所藏头饰,品相佳的仍可定为一级文物。经过综合研究,我院收藏头饰中仅五套定为一级文物,而其他文博单位或盟市级博物馆中亦参照此标准来鉴定头饰,也有被鉴为一级文物的。

  与之相反的情形,就是对文物本身材质认识不足所引起的鉴定等次偏低的情况。比如我院藏有一套木质蒙古象棋,棋盘缺失,仅存32枚棋子,为黑白两色。先期我们对制作棋子的材质认识不足,未对其引起足够重视,后经一些专家研究、考证,认定两种棋子分别为沉香木和紫檀木两种珍贵木材制成。再研究其雕刻工艺,双方各有一王、一将、二驼、二马、二车、八卒,共16枚,并将大将雕成牦牛、牛各一,小卒分别雕成公鹿和母鹿形象,造型栩栩如生,草原生活气息十分鲜明。综合起来,将其定为一级品当不为过。

  3.对文物蕴含的相关信息、背景资料认识不足所带来的鉴定等次偏低。

  对民族文物蕴含的相关背景资料掌握不足,也会影响其等级高下。比如,阿拉善和硕特蒙古王公达理扎雅亲王府使用的一件俄式火炉,因当时征集入藏时其相关的背景资料未保存下来,从造型及风格上只认定为俄式火炉。后文物保管人员无意中从知情人处了解到此物为达王府遗物,再考究其材质,确为达理扎雅亲王曾使用过的存世品之一。达理扎雅亲王亦是爱国的进步蒙古王公,他家传的雕龙鹿角扶手扎萨克宝座、大尾式镶银马鞍具等四件文物均定为一级。

  对于清代蒙古族藏传佛教文物,更不能简单地从外形、质地上判定等级。院藏的一件乃琼冠造型独特,前檐满镶珊瑚、松石,檐上用五骷髅头装饰,顶插羽毛。此文物的关键是与乃琼神相关。经查阅大量资料,了解了乃琼神的地位与作用,在清代历史上达赖喇嘛及班禅均祭乃琼神,以占卜事用。在内蒙古地区,修建于明代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旧城)的无量寿寺(清代赐名,俗称大召)中建造专门供祭该神的乃琼庙。

  另一件白伞菩萨坛城神咒板,是边长为66.5厘米的方形木雕板,上刻一圈圈藏文经文。经考证后此为印制大藏经咒轮图印板。大藏经中咒经类占据很大分量,在藏传佛教各派中,特别是密教,十分重视密咒,是达到“道果”的最高尚内容。信徒若将此咒写在纸上或植物叶上,供于家中或佩带于身上,可保平安。白伞菩萨是藏传佛教格鲁派菩萨之一,有千首千眼,千手千足,坛城是其堡垒,也是受难众生的保护城,为众生消灾降福,保护他们及其牲畜财产,免受妖魔侵害。此类文物在内蒙古地区较为稀少,故定为一级。

  萨满教神职人员作法的用物及供奉物也有其深刻的文化内涵。萨满教为沿北纬45度线区域普遍信奉的原始宗教,它以信奉万物有灵为基本特征,沟通神界与人界的中介即为萨满,其做法所着服饰较为独特。院藏一套萨满服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世代老萨满家传之物,袍服上满缀彩布条,伸开双臂直立时,布条展开呈倒扇面形。在其前胸及后背都佩带铜镜和小铃铛,以示化作精灵或依靠精灵飞天潜地之能。鉴定此类文物时,蕴含在文物背后的文化价值需要挖掘与解读。

  关于“三少”民族文物定级,则更需要掌握其背景资料,特别涉及一些生产及生活用具。这些文物由于现代工业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多已废弃,很少有人知晓其功用及价值。达斡尔族是我国最北端从事农耕的少数民族之一,长期以来保留着以农业为主、兼营渔猎的经济生产特点。我们在文物鉴定中发现一件捕鱼用的桦树皮篓,外观极不显眼、质地并不考究,但它是全区博物馆中仅见的传统渔捞工具,经专家商议,定为一级文物。

  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民族博物馆藏有一件木质碓臼,征集于新疆塔城,它是达斡尔族在清代迁往新疆戍边时将经济作物苏子引入种植后产生的。苏子是一种能榨油的农作物,类似芝麻,味香,达斡尔人通常把它炒熟捣碎后拌上糖,做甜饼的馅。碓臼作捣苏子之器用。它暗含着达斡尔族将这种农作物带到新疆,并引起与之相关的饮食习俗发生变化等种种信息。

  4.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民族文物,针对各组成部分品质优劣,不牵强地将整体鉴定为一级。

  蒙古族男女服饰由帽、头饰、衣袍、靴及若干佩饰组成。通常的情形是头饰、佩饰尚可,但服装品相稍显不足。这样,我们主要针对头饰本身工艺、材质、纹样等特征,而不兼顾服装、佩饰。比如,仅将四子部蒙古族妇女头饰及佩饰定为一级,而服装并不定为一级。巴尔虎蒙古妇女头饰、佩饰以及布里亚特的男子佩饰同样如此。我院收藏的一套清代喀尔喀蒙古妇女头饰,由于征集时辫饰已缺失,后经修复复原,鉴定时只将这套头饰顶饰部分定为一级,而不包括经修复的辫饰部分。

  三、鉴定中需遵循的几个原则

  1.民族文物鉴定中先选取参照物,即标准问题,是个长期困扰民族文物鉴定的关键问题。

  有关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一直是博物馆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源流清晰,在中华民族或本民族的历史与文化中意义和价值巨大,且数量稀少的珍贵文物。

  笔者认为在进行鉴定时不妨先确定标准器物,它一般是某个民族在某段历史时期、某个方面最具代表性器物,且这一标准的确定不应仅限于本地,要放眼全区的同一类型文物,甚至立足全国。

  比如反映清代蒙古族王权政治的扎萨克银印,既能体现清朝对蒙古地区的有效治理,又是各旗蒙古王公秉承中央政府指令,在旗地内行行政、司法、军事之责的见证。与之相关的王公令牌、乘马牌、宝座、公文印版等等,均反映蒙古王公为官一方,发展区域经济,勤政恤民的历史状况。

  在清代历史上,蒙古分为漠南、漠北、漠西三部分,清代蒙古部的分布范围除今内蒙古自治区外,尚有今新疆、青海、辽宁、黑龙江等地及蒙古国。清廷首先在漠南地区行盟旗制度(因较早归附清王朝),后来随着漠北和漠西的归附,清廷陆续设置盟旗,并颁发旗扎萨克印信。故今新疆、黑龙江等地多有流存此类印信,其外形、质地基本一致,特别是新疆自治区文博单位所藏几方印信,多为乾隆年间安置回归土尔扈特部所颁。有此作标准,涉及清代蒙古地区的此类文物鉴定为一级就相对科学。

  2.同一类型文物中,或从材质、造型中选精,或侧重历史文化价值,或突出某一方面之特色。

  同一类型的文物鉴定中,在综合全区民族文物基础上,优中选精。比如清代蒙古族妇女头饰,各盟市旗县级博物馆中都有不同数量的收藏,以我院数量、种类多且品相为佳。鉴定时,仍先从造型上确定头饰所属部落,在每一个部落若干头饰中,再从材质、选料、工艺等方面综合考察,鉴选出一级品。

  桦树皮制品,盟市旗县的几个博物馆藏品丰富,且各有特色,一些藏品相关背景资料翔实,鉴定时可作为标尺性参照物。涉及“三少”民族的萨满服均各有特色,清代鄂温克族三个组成部分的萨满服饰不尽相同,代表不同的文化面貌与特征,鉴定时先确定各服饰所属民族,再从中鉴选精品。

  3.研究与文物相关信息及背景资料,即文物的历史文化内涵,特别是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是鉴定一级文物的关键所在。

  民族文物所蕴含的深刻历史文化内涵,是民族文物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对它的深入研究,是衡量民族文物鉴定科学性的关键所在。赤峰市喀喇沁旗王府博物馆所藏的“世守漠南”寿山石印、王公宝刀等,表明蒙旗王公心向中央,保护护北疆安定所做出的积极贡献。该旗末代王公贡桑诺尔布,在二十世纪初为改变旗内积贫状况,首倡改新,创办新式工业,革新教育体制,革除陈风陋习,推进了该地区的近代化进程。上述藏品均为其家传遗物。

  又如,呼伦贝尔莫力达瓦旗民族博物馆所藏达斡尔族郭氏族谱,用满文记载着达斡尔族一家族自清代以来,部落及家族繁衍、发展状况,是研究达斡尔早期氏族、部落、家庭的重要文字资料。

  而入鉴的达斡尔族布贴画,选取汉地传统长篇故事三国演义为题材,它是一位名敖荣芝的民间艺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创作。达斡尔族妇女素有擅长刺绣的传统,常将人物故事或清代达斡尔抗击沙俄的历史故事运用到创作中。鉴定时更关注传统民间工艺的保护与承传,其中蒙古族与达斡尔等少数民族的熟皮工具作为传统生产方式之一,更具典型意义,几个民族在其使用方法、工序及技艺上均不相同,蒙古族、达斡尔的熟皮工具较鄂温克、鄂伦春发达,这些熟皮工具包含着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因素。

  4.兼顾历史文物,适当提高民族文物档次。

  国家文化部及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及《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两个法规,都不是针对民族文物制定的,但对民族文物鉴定仍具有指导意义。在依照法规执行时,鉴于民族文物特殊性,笔者认为应适当提高民族文物档次,特别是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的藏品。比如在鉴定中有一幅皮毛拼制而成的艺术画《月夜》被定为一级,它是当代已故鄂温克族女画家柳芭所作,她将鄂温克族喜好的传统兽皮工艺运用于绘画作品,选取敖鲁古雅鄂温克人常见的驯鹿为题材,用驼鹿、马鹿、驯鹿皮毛拼接嵌而成。她个人生活也极富传奇,大学毕业后远离山林的城市生活无法激发她的创作欲望,便毅然决然重返山林敖鲁古雅。她将已濒临失传的兽皮制作技艺运用于绘画创作中,并将其提炼、升华,成为艺术作品中独树一帜之作。

  

(作者单位:内蒙古博物院)

  

  引自:《中国民族文博(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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